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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宗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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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驗光配鏡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全國驗光與配鏡業(以下簡稱本業)勞工權益、爭取本業勞工福利、促進本業勞工團結、提升本業勞工地位、增進本業勞工知能、辦理職業訓練與就業協助、發展本業職能認證、落實本業證照制度、協助本業勞工改善生活品質、確保本業勞工工作權與生存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9號4樓之7。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協助或支援會員工會之勞資爭議事件調處服務事項。
三、有關勞工政策、立法、勞(健)保、就業安全與證照制度等之研究、建議、推動、宣導事項。
四、驗光或配鏡相關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推動與本業勞工有關之經濟、文化、教育、職訓、證照、福利等相關業務。
六、有關本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舉辦及代檢事項。
七、職業訓練之舉辦,分養成訓練、職前訓練、失業訓練、在職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殘障者職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產學訓合作訓練。
八、辦理本業勞工職業證照之認證、專業技能之檢定、專業工作之證明。
九、辦理本業勞工從業人員之工作權利認證及發照。
十、辦理本業勞工就業之協助、輔導及媒合,人力資源之派遣。
十一、辦理本業勞工休閒、旅遊、康樂、養生、講座、講習。
十二、有關各會員工會會務、業務上之協助與支援事項。
十三、辦理本會與國際間同業團體締盟、交流事項。
十四、有關生產、消費、住宅等合作組織及會員儲蓄業務之舉辦。
十五、圖書館、托兒所、托老所之設置及出版刊物之發行。
十六、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七、本業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統計之編製。
十八、其他合於第三條所揭事項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法領有工會登記證之本業同類別工會,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發給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工會於入會時,應將該會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職員屆滿改選異動後均應將異動名冊,填報本會彙整備查。。
第八條: 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規定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九條: 會員工會應依規定推選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稱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取得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基層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任期四年。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而屬於全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原推派單位予以撤換之。
一、違反國家法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被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喪失國籍者。
六、喪失會員資格。
七、代表因職務異動者。
第十二條: 會員工會或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但停權、除名事項須提經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工會非依工會法第四十條規定之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准主管機關而予以除名者,不得退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會置副理事長二~三人,由理事長就理事中遴派之,襄助理事長業務或理事長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得列席監事會。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六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其所遺任期在工會章程所訂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應進行改選,並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限。所遺任期未達工會章程所訂任期二分之一者,得依工會章程自理事或監事中推選代理人。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附設中心機構暨協助本會任務如下:
一、附設勞工教育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受秘書長指導。
協助或支援會員工會之勞資爭議事件調處服務事項;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會員勞工教育及有關會員休閒、旅遊、康樂、養生、講座、講習事項之舉辦;圖書館、托兒所、托老所之設置及出版刊物之發行;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二、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受秘書長指導。
辦理本業勞工職業證照之認證、專業技能之檢定、專業工作之證明;職業訓練之舉辦,分養成訓練、職前訓練、失業訓練、在職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殘障者職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產學訓合作訓練。
三、附設就業服務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提名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受秘書長指導。
辦理本業勞工從業人員之工作權利認證及發照;辦理本業勞工就業之協助、輔導及媒合,人力資源之派遣。
第廿十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工會、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事項。
十、本業勞工之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本會常務理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年度之預(決)算。
五、採行或接納會員工會之建議。
六、處理有關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七、辦理會員工會入會出會之審查事項。
八、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九、議決本會參加國際性相關團體及締盟事宜。
十、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廿三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本會理事長。
二、協助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各業職業工會之建議案。
三、擬定重大工作方案,供理事會議審議。
第廿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四、執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之決議。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本會常務監事。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五、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 監事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及常務監事會議。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或會員工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廿八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七章 經費
第卅十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以會員工會為單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伍佰元計,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每位會員代表每年以新台幣壹仟元計徵收之。
三、政府及有關機關經費補助。
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五、從事事業舉辦之盈餘。
六、捐款、募款及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收支狀況,應於每年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於每月編造收支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會員工會應繳之經常會費應於當年六月底前繳清。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卅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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